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的政策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本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则可以适用该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具体解读如下。
4、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30万还是45万免税
1、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免税额度为3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的规定,自2024年起,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免税额度为30万元(含本数),且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开具普通发票(普票)的情况。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则不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按照1%或3%的税率全额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并非45万元,而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那么在一个季度内,其销售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按月申报,则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即可免税。
3、因此,正确的答案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额度是每月30万元,而不是45万元。
4、季度免税额度是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依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规定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5、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的销售额若不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加计抵减政策有变化,快来看看吧
1、听说2023年度加计抵减政策发生了新变化,具体是什么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为生活服务。2023年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抵减税率调整上: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享受的税率从10%调整至5%。
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解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的通知。这项政策旨在通过结构性减税措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提升生产效率。
4、新政实施,关于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已公布,简单易懂。新政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可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明细科目,以方便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