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开给个人专用发票需要对方的证明资料吗?
1、单位向外开发票,如果对方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号、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户信息、地址及联系电话。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再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根据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
3、在开具发票时,通常不需要对方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更倾向于获取专用发票;而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择开具普通发票。这一选择通常基于客户的需求。税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证明,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所使用的专用凭证。
4、需要带以下资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税务登记证副本(待查)。办税人员本人及本人身份证(经过国税局实名认证的)。双方购销协议或购方证明(备查)。购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银行卡(需要预缴增值税,办理过三方协议的不用)。
税总办函652号文件是否有效
参考中央性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其指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规定:税总办函「2014」65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进一步确认了退休人员工资不能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不能。
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合理、合规地扣除各项费用。税总办函「2014」652号文件明确指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界限,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宏拦丛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的规定,与企业收入无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表明,这类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税前列支的问题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着征纳双方的问题。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根据律图网查询显示:企业年金的提取扣税标准主要遵循以下规定:在领取企业年金时,通常需要按照领取金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领取金额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金额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内容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对于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或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欠税数额、欠税时间、欠税单位或个人等信息,公告的范围根据欠税数额的不同而不同。对于金额较小的欠税,公告主要在县级税务局(分局)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欠税,公告则在地(市)级税务局(分局)进行。
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税务机关在执行欠税公告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保障纳税人权益,同时促进税法的遵守。
欠税公告办法第九条概述了欠税公告的执行流程与范围。首先,一旦确定欠税,公告机关需以正式文书形式签发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欠税公告的数额采取欠税余额与新增欠税的综合计算方法。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中可以不进行公告:已宣告破产并完成法定清算的企业欠税。
公告的内容需涵盖欠税的纳税人名称、欠缴税款的种类、欠缴金额、欠税时间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公众对税款欠缴情况的了解与监督。定期公告欠税情况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公平与秩序,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监督税款使用和征收情况的渠道。
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单位发放的手机通信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这样可以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这类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以报销形式发放的补贴,则报销的发票被视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而对于企业单位的通讯补贴,应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但职工的通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则通讯补贴按总额的20%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包括按月发放和不按月发放两种情况。
5、陕西省: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月300元。超出限额的按标准扣除。天津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办公通讯补贴或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海南省: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扣除,超出标准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